NY/T 525-2026《有机肥料》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6/6/24 16:49:27 点击量:342
NY/T 525-2026《有机肥料》
标准编号:NY/T 525-2026
标准名称:有机肥料
发布日期:2026年04月30日
实施日期:2026年10月01日
替代标准:NY/T 525-2021
归口单位: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
适用范围:本标准规定了有机肥料的术语和定义、技术要求、原料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识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本标准适用于以动植物残体、畜禽粪便、农副产品下脚料等天然有机质为主要原料,经腐熟发酵、无害化处理制成的商品化有机肥料。不适用于绿肥、农家自积自用粪肥、有机无机复混肥料、生物有机肥。
1 术语和定义
1.1 有机肥料:以天然有机质物料为主要原料,经腐熟发酵、无害化处理制成的,含有有机质和一定量氮磷钾养分,用于改良土壤、提供作物营养的商品化肥料。
1.2 腐熟度:有机肥料原料经过微生物发酵分解,达到稳定、无恶臭、不烧根、可安全施用的腐熟程度,以种子发芽指数(GI)为核心判定指标。
1.3 杂草种子活性:有机肥料中含有的存活杂草种子数量,用于判定肥料施用后引发田间杂草滋生的风险。
2 原料分类及管控要求(核心新规)
有机肥料生产原料遵循安全、卫生、稳定、有效原则,分为优先使用类、评估管控类、明令禁用类三类,实行分级管控。
2.1 优先使用类原料(可直接生产使用)
各类畜禽粪便、农作物秸秆、稻壳、花生秧、农副产品下脚料(豆粕、棉粕、麸皮等)、草炭、腐殖土、植物枯枝落叶等天然农业、植物源性有机质物料。
2.2 评估管控类原料(严禁直接使用)
中药渣、预处理达标厨余垃圾、沼渣沼液、骨粉、食用菌菌渣等物料。此类物料必须完成脱盐、腐熟、无害化处理,经第三方检测、风险评估合格,出具完整检测报告与风险评估文件后,方可限量用于有机肥生产。
2.3 明令禁用原料(行业高压线,严禁使用)
城市生活污泥、未经分类处理生活垃圾、粉煤灰、工业钢渣、工业废渣、抗生素药渣、携带外来入侵物种的物料、未达标工业有机废弃物。
3 产品分级与技术指标(干基,强制要求)
2026新规首次将有机肥料划分为Ⅰ型(高端型)、Ⅱ型(常规型)两个等级,替代2021版单一指标标准,指标差异化升级。
序号
检测项目
Ⅰ型有机肥料
Ⅱ型有机肥料
1.有机质质量分数≥40%
2.总养分(N+P₂O₅+K₂O)质量分数 ≥5.0%
3.水分质量分数≤30%
4.pH值5.5~8.5
5.种子发芽指数(GI)≥70%
6.杂草种子活性≤1株/kg
4 重金属限量指标(2026最大革新,全面收紧)
所有限值均以烘干基计,对标国际安全标准,大幅降低重金属残留,严控耕地污染。
重金属项目
2026新规限值 ≤
2021旧规限值 ≤
降幅
总镉(Cd)
0.6 mg/kg
3.0 mg/kg
80%
总砷(As)
10.0 mg/kg
15.0 mg/kg
33%
总铅(Pb)
30.0 mg/kg
50.0 mg/kg
40%
总汞(Hg)
1.0 mg/kg
2.0 mg/kg
50%
总铬(Cr)
100.0 mg/kg
150.0 mg/kg
33%
5 卫生安全指标(强制不变项)
5.1 粪大肠菌群数:≤100 个/g
5.2 蛔虫卵死亡率:≥95%
5.3 无恶臭、无腐败异味,外观均匀、无明显杂质。
6 检测方法(新规打假核心)
6.1 有机质检测仲裁方法:统一采用重铬酸钾容量法,彻底废止旧版灼烧法,杜绝煤灰、褐煤、碳酸盐虚标有机质造假乱象。
6.2 新增氯离子、土壤盐分专项检测方法。
6.3 规范种子发芽指数、杂草种子活性、腐熟度标准化检测流程。
6.4 预留抗生素、微塑料检测判定板块,适配后续土壤安全管控升级。
7 包装标识强制规范(2026新规新增)
所有商品化有机肥料外包装必须清晰、永久标注以下信息,缺一不可:
7.1 明确标注产品等级:Ⅰ型 / Ⅱ型;
7.2 公示占比5%及以上全部生产原料名称;
7.3 氯离子含量>2.0%时,必须醒目警示标注;
7.4 标注杂草种子活性实测检测数据;
7.5 生产企业、执行标准(NY/T 525-2026)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净含量;
7.6 2027年起全面推行原料溯源二维码,实现全链条可追溯。
8 检验规则
8.1 产品需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,出厂检验项目包含:有机质、总养分、水分、pH值、杂草种子活性、外观。
8.2 型式检验包含全部指标,出现原料变更、工艺调整、抽检不合格、停产复工等情况必须复检。
8.3 所有指标单项不合格,判定产品整体不合格,不得出厂销售。
9 过渡期实施规则(官方明确)
9.1 生产端:2026年10月1日起,所有新生产有机肥料必须执行NY/T 525-2026新标准,禁止沿用旧标生产。
9.2 销售端:2026年10月1日前按NY/T 525-2021旧标生产的合规库存产品,无需下架、可正常销售至产品保质期结束。
10 标准效力说明
本标准为农业行业推荐性标准,所有政府耕地改良、高标准农田、绿色有机种植、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配套有机肥,强制适用本标准,具备行业半强制性准入效力。





